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
遂府办函〔2014〕23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遂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资金引导
(一)市、县(区)、市直园区设立专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整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根据财力逐年加大投入。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国、省服务业项目地方配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贴息或补助,服务业规划、培训、招商和对服务业企业扶优扶强。
二、要素保障
(二)对重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入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的服务业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三)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工商同价。
(四)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引进的高管、高技术人才,符合遂宁市人才引进政策,本地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享受以下待遇: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奖励;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市、县(区)、市直园区教育部门解决。
三、财政支持
(五)入驻集聚区企业税收,实行自行申报,无疑不查。
(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01本)》(2013修订)中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物流、电子商务和商贸企业自有的(含自用和出租)6000平方米以上仓储设施用地,经批准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缓。
(九)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修建直接用于市场交易、流通加工、仓储配送等办公、经营等环节的设施,按程序批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征三年价格调节基金,减半收取水、气安装“管网建设费”。
(十)仓储物流、货运站场、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退城、退路并进入物流园区发展,其新建设物流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与原有规模相同的,在市权限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全额免收,超出规模部分给予减半征收。
(十一)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减按10%或20%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实施服务外包,其年外包业务量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属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注册地在遂宁的服务业企业,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以上用于我市投资的,市财政奖励企业100万元,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券、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所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属地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予以奖励。
(十三)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后,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每个门店由属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十四)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由属地财政按完成额的1‰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属地财政按1.5‰奖励;凡世界500强的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市,属地财政按投资总额的0.5%奖励。
(十五)对市政府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
(十六)凡在我市建立总部型网站且结算平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属地财政按其电子网络设备总投入的5%给予补贴。
(十七)当年新增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并履行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义务的,由属地财政给予该户5万元奖励。
(十八)对服务业品牌建设给予以下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四川省服务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服务业品牌、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其他
(十九)本扶持措施适用在本市注册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商贸会展(含总部经济)等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奖励、补贴及补助,在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二十)鼓励招大引强,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在我市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本措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