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市贸促会、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压实到最小工作单元,保障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结合我局安全生产职责调整及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等6项制度文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1.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职责
2.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点监管责
任分工
3.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区
域分工
4.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川省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
编)》)
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遂宁市商务局
2026年2月10日
附件1
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杨 东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勇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晏 舒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恬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胥鹏程 市商务局三级调研员
冯子荣 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何中强 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
齐丽娟 流通产业发展科科长
于 涛 服务业发展科科长
杨华兵 市贸促会秘书长(主持外经贸科工作)
向 黎 市场运行秩序科科长
万 鹏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粟华君 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牵头资料收集、信息汇总报送、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对商贸流通领域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住宿、餐饮、展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车拆解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电竞酒店、中央厨房以及商务领域的小餐饮、小美容洗浴、不含演艺的酒吧、咖啡馆、茶馆等场所开展督导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配合应急和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演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检查全市商贸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安排部署,做好辖区内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尽职履责,既要做好日常监管和检查,更要做好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及重大会议等重点时期和关键节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企业一线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消防隐患严格实行闭环管理。
(三)对工作敷衍、检查不细、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四)机关各科(室)、市贸促会、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要按照“检查责任分工”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重要节假日及重大会议期间重点专项检查,加强对相关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的检查督导,每次检查督导结束后,要将相关图片、信息、检查资料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定期对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贸促会、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的督导检查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年底逗硬考核。
附件2
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重点行业监管责任分工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履行监管督导职责。
市场体系建设科:负责汽车流通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拍卖企业等场所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督促,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流通产业发展科:对商贸流通领域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住宿、餐饮企业、电竞酒店、中央厨房以及商务领域的小餐饮、小美容洗浴、不含演艺的酒吧、咖啡馆、茶馆等场所开展督导检查,配合应急和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加强安全演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服务业发展科:负责商务领域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督促,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市场运行秩序科:负责药品批发企业、展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督促,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商务系统防汛工作。
外经贸科、市贸促会:负责外贸企业、外经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督促,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机关办公场所、机关车辆运行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牵头资料收集、信息汇总报送、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
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商场内游乐设施)、经营性自建房领域:机关各科(室)、贸促会、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履行监管督导职责。
展会活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科室履行监管督导职责。
附件3
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督导检查区域分工
全市县(市、区)和市级园区7个,分3个督导组,每个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1个辖区的商贸流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检查督导工作。牵头领导干部每季度对各自分管行业和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分析研判;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每月至少到辖区检查督导1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点节假日按照上级要求检查督导。应督促辖区及时整改问题,并将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和相应图片交与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存档备查。
第一督导组 牵头领导:王勇
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安居区
外经贸科、市贸促会:河东新区
市场体系建设科:蓬溪县
第二督导组 牵头领导:晏舒
流通产业发展科:大英县
市场运行秩序科:船山区
第三督导组 牵头领导:王恬
办公室:射洪市
服务业发展科:经开区
附件4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一、对商务主管部门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情况。
(四)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全面推行“两书一函”制度,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情况。
(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情况。
(七)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情况。
(八)持续深化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优化监管人员结构,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情况。
(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五进”等专项活动情况。
(十一)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十二)落实国家、省、市督查督办事项要求;按规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重大活动;落实国家、省、市的专项工作情况。
二、对商贸流通企业
对商贸流通领域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住宿、餐饮、展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车拆解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电竞酒店、中央厨房以及商务领域的小餐饮、小美容洗浴、不含演艺的酒吧、咖啡馆、茶馆等场所重点督导内容:
(一)企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
(二)责任人、管理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
(三)是否制定安全制度与应急疏散预案;
(四)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应急演练;
(五)员工是否掌握安全“四个能力”以及应知应会安全知识;
(六)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统一建筑物内;
(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八)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有水;
(九)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十)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签订设施维保协议并及时进行维保;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并持证上岗;
(十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常闭状态;
(十三)电器、燃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等。
(十五)《商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参考模板(2.0版)》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重点
(一)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照。
(二)未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三)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以及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立餐饮企业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液化石油气瓶储藏间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五)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八)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九)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十一)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十二)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十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四)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十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十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附件5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6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重大火灾隐患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二)公共娱乐场所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gathering place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六)重要场所important place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四、判定原则和程序
(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1.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査,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2.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3.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三)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四)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判定方法
(一)一般要求
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2.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3.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判定
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2.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三)综合判定
1.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3)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4)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4)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4.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六)直接判定要素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七)综合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供电
(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消防安全管理
(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9.其他
(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参考文献
[1]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 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