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和《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第(八)项之规定,四川省商务厅拟于2023年3月2日注销未按期重新通过资质认定的29户企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并关闭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应账户。现将上述企业名单进行公示。(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商务厅资源再利用处反映。
联系电话:028-8323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