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总结。
特此通知。
遂宁市商务局
2017年7月19日
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减少和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商流通〔2017〕55号)及市安委相关要求,结合商贸流通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商贸流通领域电器产品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系统治理商贸流通企业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商贸流通企业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明显提升,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组织机构
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在市商务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分管安全副局长负总责,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按照《遂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分组检查名单》认真履行职责,商贸流通体系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7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下旬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组织对商务主管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下旬至2017年10月)。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自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对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场所开展电气火灾专项整治,确保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符合相关要求,切实提高火灾防范能力。联合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治理内容及职责
(一)抓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电气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强化商贸流通企业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结合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特点,统筹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行业系统安全监管重要内容,加大对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市场、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商贸物流配送中心、仓库等物流仓储场所的电气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依法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电气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查处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专业电工配备、电气线路和设备定期检测等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企业征信、信用信息评价等手段综合惩戒严重违法企业。
(二)强化电气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依法依规抓好电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评和管理工作,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聘任持证电工上岗。要加强与消防等部门协调,积极组织商贸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开展针对电气消防安全的培训工作。要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和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电气安全知识宣传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国务院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动员部署,加强工作统筹,认真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和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要明确细化相关领导及分管领域的治理责任,逐个行业、逐个区域进行部署发动,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要积极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自查自改。要加强与消防、安监等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切实履行综合治理的职能。
(三)强化督导考核。我局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纳入2017年至202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及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内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对进度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展,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考核,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案请于2017年7月2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23日前报送《电气火灾防范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联 系 人:商贸流通体系科 杨华兵、田富安
联系电话:0825-2326878、2326879
邮 箱:371409549@qq.com
附件:1.电气火灾防范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3.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附件1
电气火灾防范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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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查处伪劣电气产品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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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部门排查电气火灾隐患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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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组织及网格力量排查电气火灾隐患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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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的单位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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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气隐患严重列入搬迁的户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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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气线路改造的户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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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消防安全培训人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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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数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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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整改电气火灾隐患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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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入整改经费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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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商贸流通领域)
一、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二、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附件3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一:物流仓储场所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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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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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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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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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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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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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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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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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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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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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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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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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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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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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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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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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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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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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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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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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不应停放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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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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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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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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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二: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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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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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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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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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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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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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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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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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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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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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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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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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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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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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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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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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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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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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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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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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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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