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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9-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商建〔2017〕3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严格按照商务部、省商务厅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请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于9月11日前将《遂宁市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联络员回执单》(附件4)电子版报送至市商务局商贸流通体系科。

特此通知。

(联系人:冯新运;联系电话:028-83220473;报送邮箱:1491039631@qq.com)

附件:1-1.《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

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

商建〔2017〕31号)

1-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

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

1-3.四川省二手车备案流程

1-4.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用户操作流

程图

2.遂宁市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联络员回执单

  遂宁市商务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1-1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备案管理

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依法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负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备案要求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开展信息采集

组织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ecomp.mofcom.gov.cn/,登录账号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未注册企业需新注册),填报《二手车交易月报》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季报》。其中《二手车交易月报》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季报》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每月8日前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3。

三、明确重点,加强二手车管理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配合公安等部门,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交易信息,从即日起,登录应用系统逐车、实时、准确地录入相关信息。

四、拓宽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通知、窗口提示、新闻宣传、发送短信等方式,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及群众,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全力支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加强工作宣传,确保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经营主体应知尽知、应备尽备、应采尽采。

五、落实责任,保障工作衔接

为确保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于9月8日前将《四川省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联络员回执单》(附件4)电子版报送至商务厅市建处。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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