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2019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9-11-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财建〔2016〕26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建〔2018〕20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川财建〔2019〕28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市外经贸企业发展,加强本年度及前年度资金统筹使用,现将2019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各区(园区)和市直的外向型企业。

二、资金支持内容

(一)按照进出口企业规模、目标任务等因素,下达各区(园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完成进出口目标任务,资金由当地统筹用于支持外经贸事业发展,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积极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协调配合,统筹利用资金组织本地区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展市场对接等工作,给予参展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三)物流扶持。对当年进出口实现1500万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外贸企业物流费用,按照已发生费用不超过4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企业通过“蓉欧快铁”进出口产品的物流、报关、仓储等费用,按照已发生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贴。企业需提交国内段长短途合同和物流、仓储等费用有效票据。票据体现的支付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期间(已申报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企业物流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此项支持)。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其中的小微型企业、首次参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70%给予补助。保费票据覆盖期间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

(五)支持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省政府确定的“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参加“万企出国门”活动的企业展位费(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国(境)外展览活动的参展企业人员给予定额补贴,每个企业限2人,按美洲、非洲每人1.8万元,欧洲、大洋洲1.4万元,亚洲8000元,港澳台每人4500元执行;参照参展人员标准,给予观展考察、开展对外经济和外经合作的企业1人/户的定额补助;对今年实现正增长的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专业展会给予支持,展位费参照“万企出国门”活动标准补贴;市级组团参加的境内(外)展会发生的企业展位费、人员费给予资金支持,参照“万企出国门”活动标准补贴。本项目支持时间段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六)促进非自营进出口转自营。鼓励企业进出口零突破,对本年度首次实现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鼓励非自营进出口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对开拓市场进行的考察、资料翻译等费用给予支持,每户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开展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带动产品出口和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通过及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和海外投资贸易合作服务平台带动产品出口;支持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点、海外仓。

三、兑现原则和兑现程序

根据下达到我市的2019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总额,结合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和企业的进出口业绩,按照量入为出、包干使用的原则进行兑现。所需资金超过下达的资金额度,按照比例兑现。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市商务局组织企业申报并初审,通过第三方审计后按程序审定执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内容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申报及初审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可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2019年度工作要求及本通知规定,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加强切块资金统筹使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请各地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切块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切块资金、带帽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担负起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务必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本资金,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