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费中心城市培育
建设工作的通知
船山区、安居区、河东新区、经开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为推动全市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有力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21〕10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培育建设工作
按照《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创建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商财〔2020〕83号)要求,为有力有序推进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打造强大国内市场的消费高地,区域消费中心城市要着眼于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消费协同发展、综合提质,打造人气活跃、亮点突出的若干消费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区域消费中心,成为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有力载体。
二、强化责任,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是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推进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指定专人负责,强化消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及早谋划2022年工作思路和重点项目。
(一)2020年度消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工,项目完工后,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表(附件2)开展绩效评价,验收和评价结果于2022年1月初以商务、财政名义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2021年度消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已经评审确定,各地要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辖区政府审定后尽快推动项目实施,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表(附件3)开展绩效评价,验收和评价结果于2022年9月初以商务、财政名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台账管理制度,从202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件5),直至当年度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拨付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9〕357号)要求,实施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严格要求,规范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一)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持范围应符合《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创建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商财〔2020〕83号)《四川省消费中心城市2021年度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川商财〔2021〕67号)要求。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市商务局、财政局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如发现擅自变更实施项目或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予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交流,及时总结培育建设成效
加强学习交流和调研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培育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报送培育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6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培育建设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