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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08 15: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费中心城市培育

    建设工作的通知

     

    船山区、安居区、河东新区、经开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为推动全市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有力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2110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培育建设工作

    按照《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创建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商财202083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打造强大国内市场的消费高地区域消费中心城市要着眼于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消费协同发展、综合提质,打造人气活跃、亮点突出的若干消费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集聚力和辐射力区域消费中心,成为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有力载体。

    二、强化责任,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是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推进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指定专人负责,强化消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及早谋划2022年工作思路和重点项目。

    (一)2020年度消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应于202112月底前完工,项目完工后,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表(附件2)开展绩效评价,验收和评价结果于20221以商务、财政名义商务财政

    (二)2021年度消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已经评审确定,各地要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辖区政府审定后尽快推动项目实施,于20228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表(附件3)开展绩效评价,验收和评价结果于20229以商务、财政名义报商务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台账管理制度,从202111月起,每月25日前向商务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件5),直至当年度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并拨付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9357要求,实施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严格要求,规范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一)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持范围应符合《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创建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商财202083《四川省消费中心城市2021年度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川商财202167要求。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商务、财政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如发现擅自变更实施项目或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予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交流,及时总结培育建设成效

    加强学习交流和调研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培育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报送培育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21126日前向商务报送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培育建设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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