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商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第二次会议第70号委员提案的复函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6-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朱建国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皮包”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议》(第70号提案)收悉,我局汇集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交警支队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现行准入管理规定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前市场准入情况。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2.(略)”。同时,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故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工商部门为商品交易市场企业法人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交商主管务部门准予设立的审批文件,方发放营业执照准予其开展交易活动,并明确告知备案相关规定。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市场准入情况。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2014年,我市作为全省4个试点之一,率先实施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4年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其第11点“实行‘先照后证’试点”中要求:“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2016年10月13日,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时,仅对民用爆炸物品、典当行、烟草专卖等34项工商登记设置前置审批,其中,并未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

  综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并无前置许可,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均按相关要求依法办理,并明确告知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义务。同时,通过遂宁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将经营者涉及的后置审批事项及时推送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其查询、认领,并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

  二、目前我市二手车行业管理情况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多元化交易平台和交易方式逐渐盛行,现行法律法规已明显滞后。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11部委及省工商局先后下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其核心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调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相结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利活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目前,虽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虽尚未结束,但在将来的市场准入中,势必将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并允许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我市商务部门作为二手车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职能充分发挥了主管作用。一是根据各县(区)商业网点规划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二是根据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推送信息,及时查询、认领后置审批事项,对申请设立市场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对其市场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市场设立条件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已办理的营业执照。三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商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县级商务网点规划,做好二手车市场统筹协调工作,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商部门将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立足职能,加强在二手车市场登记、广告、商标、合同、产品质量、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二手车监管工作不缺位、不越位,监管范围无盲区、无死角,有力推动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国税部门依据现行税收管理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二手车交易业务,且实际经营中有二手车交易业务的,税务机关将其纳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管理。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机关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二手车发票。凡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开具、保管二手车发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公安交警部门切实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审核、收存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等资料,对违反规定输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感谢您对二手车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遂宁市商务局

  2017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