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汽车销售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2-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商务局、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秩序,根据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要求和近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部署,市商务局决定开展全市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治理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动车销售市场及企业(含4S店),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二、治理时间

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治理内容

依据新《办法》对全市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市场主体,开展对标治理,逐项对照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汽车流通健康发展。

(一)核查备案管理情况。逐户检查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和按时报送汽车销售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是否依法建立并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对未达到新《办法》要求的企业,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法查处。

(二)核查规范销售行为。要深入汽车销售企业营业场所,核实经销商是否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是否收取按揭服务费、提车费;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是否在售后保养维修中过度维修、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等;发现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法查处。要对汽车销售企业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核实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等办理方式,督促供应商、经销商建立完善投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核查规范汽车流通秩序。要深入企业营业场所,查实其是否公示与之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核查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核查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核查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的9项行为;核查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核查供应商是否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规范零供关系,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加大对标监管力度,建立检查记录和管理台账(见附件),做到一企一册,一企一档。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等形式,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汽车销售企业稽查档案。二是规范汽车销售行为监管。各县(区)、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实施“网格化”治理,重点强化节前节后汽车流通秩序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质量把关和售后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三是要在3月12日前后大力开展商务法规进企业宣传日活动,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加强案件查办。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 服务平台作用,畅通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源线索。针对12312热线接收的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查处一批违反新《办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案件,对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大要案件要顶格查处,通过案件查处的成果来体现专项行动的实效,促进汽车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区)、园区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会同发改、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合力;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四)加强工作督查。市商务稽查支队成立汽车销售秩序专项行动治理督查组,及时收集有关情况,下沉执法重心,指导督查推进相关治理工作。各县(区)、市直园区要根据本通知的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治理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各县(区)、市直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每月底报送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4月26日前向市商务稽查支队报送工作总结,重大情况随时报送。联系人:张远刚,联系电话:0825-2662730。

附件:遂宁市汽车销售秩序专项治理对标管理台账

遂宁市商务局

2018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