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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合规)。 

 贸易政策合规,不仅是履行入世承诺和义务,更是我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切实将贸易政策合规方式从事后清理为主逐渐转变成事前评估把关、事中沟通完善为主,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要积极主动地规范自身行为,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的通行规则办事,促进市场深度融合、资源高效配置、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完善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健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把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职责分明、指导有力、落实到位的贸易政策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咨询,指导和督促各级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切实履行合规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  

 (二)如贸易政策制定单位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审或自行发布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省政府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省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整改、修订。 

 四、强化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宣传培训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国际规则意识;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为载体,加大各级干部外贸规则培训力度。宣传培训工作要长期化、制度化,培养一批熟悉、掌握世界贸易规则的专业性人才,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队伍,为更好地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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